常見問題

Q1. 哪些債權受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下稱"基金")保障?

● 在勞動關係終止後,僱主無力清償時,僱員可向基金申請下列債權:
1. 基本報酬、賠償或補償,但以勞動關係終止前6個月為限;
2. 工傷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但以僱主未有購買勞工保險為限;
3. 因僱主的聘用許可被廢止而導致外地僱員有權收取的解僱賠償;
4. 外地僱員的住宿費,但以勞動關係終止前6個月為限;
5. 外地僱員的回程費。

● 無論勞動關係是否終止,僱主已購買勞工保險,但因保險公司破產而導致僱員未能收取工傷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

● 因僱主未有購買勞工保險且無力支付賠償,或僱主已購買有關保險但保險公司破產時,工傷或職業病死者的家人有權收取的賠償。

Q2. 如僱員申請超過勞動關係終止前6個月內產生的債權支付,基金會如何處理?申請人有何途徑可確保債權的支付?

由於法律規定了有一部分的受保障債權(包括:僱員的基本報酬、賠償或補償,以及外地僱員的住宿費),以終止勞動關係前6個月內產生的債權為限,因此,超出該期間產生的債權,基金並不能向僱員支付相關的債權款項。但此情況下,僱員可透過民事途徑向債務人進行追討。

Q3. 如未有終止勞動關係,僱員可否向基金申請債權支付?

一般情況下,勞動關係已終止,且僱主無能力支付勞動債權時,僱員才可向基金申請債權支付,然而,倘僱主已購買勞工保險,但保險公司因破產而未能支付僱員的工傷或職業病損害賠償時,僱員不論勞動關係是否終止,均可向基金申請有關債權支付。

Q4. 如申請人申請的債權同時涉及2016年1月1日(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生效)之前及之後產生的債權,會如何處理?

對於2016年1月1日之前產生的債權,基金會按第58/93/M號法令《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處理有關申請及支付相關的債權。

而就2016年1月1日之後產生的債權,基金則按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的規定處理有關申請及支付相關的債權。

Q5. 甚麼是墊支?

考慮到追討欠款的訴訟程序需時,為向僱員及工傷或職業病死者的家人提供援助以解燃眉之急,故此,法律設置了墊支的機制,倘申請人未具備法院確定判決前,以及在法定的期限內,可先向基金申請墊支部分款項,但有關款項最多為受保障債權的一半。

Q6. 申請人須於何時提出墊支申請?

對於基本報酬、賠償或補償等勞動債權(包括外地僱員的住宿費、回程費),僱員須自終止勞動關係後45日內向基金提出墊支申請;

對於工傷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如僱主沒有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僱員須自終止勞動關係後45日內向基金提出墊支申請;

對於僱主已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但因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僱員及工傷或職業病死者的家人應在保險公司的破產程序進行期間,向基金提出墊支申請。

Q7. 墊支的審批程序需時多久?

按照法律規定,當基金收到墊支申請後,會將申請送交勞工事務局,而該局須於60日內發表意見(倘涉及特別複雜個案,該期間可延長60日),隨後,基金須在收到該局的意見後30日內作出決定。

Q8. 如外地僱員需離開澳門,應如何向基金提出債權支付申請及收取有關款項?

如外地僱員需離開澳門,其可以透過經認證的授權書,授權第三人到基金辦理及跟進有關申請債權支付的程序,當中需注意,如授權範圍涉及收取款項,則應在授權書中明確列出有關情況。

Q9. 申請人在哪些情況下須將已收取的款項返還予基金?

如申請人其後獲債務人(僱主或保險公司)償還全部或部分債權時,則須將從基金收取的款項中多收取的部分返還予基金。

如基金支付的款項超過申請人有權收取的款項,尤其是法院確定判決裁定不存在債權時,申請人則須將無權收取的款項返還予基金。

Q10. 如出現上條所指的情況,申請人須於何時將款項返還予基金?

申請人須自下列最先出現的情況發生之日起45日內,將有關款項返還予基金:
1. 獲債務人償付債權;
2. 法院判決轉為確定;
3. 基金作出返還通知。

Q11. 如申請人沒有在上條所指的法定期限內履行返還的義務,有何後果?

基金會將有關資料送交財政局以進行強制徵收。除此之外,申請人不履行返還義務的行為屬行政違法行為,基金可向其科處相等於須返還金額25%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