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保障範圍

受保障對象

受保障債權

僱員:
●本地僱員
●外地僱員

●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未獲清償的下列債權:
1. 基本報酬、賠償或補償,但以勞動關係終止前6個月為限;
2. 工作意外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但以僱主未有購買勞工保險為限;
3. 因僱主的聘用許可被廢止而導致外地僱員有權收取的解僱賠償;
4. 外地僱員的住宿費,但以勞動關係終止前6個月為限;
5. 外地僱員的回程費。

●無論勞動關係是否終止,僱主已購買勞工保險,但因保險實體破產而導致僱員未能收取工作意外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

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死者的家人(第40/95/M號法令第50條第2款):
●配偶(包括有權享有扶養金的前配偶);
●子女(僅限於胎兒、年齡小於18歲、年齡不超過25歲且經濟上依賴死者,又或因身體或精神上患病而不能工作的子女);
●定期受死者扶養的直系血親尊親屬。

因僱主未有購買勞工保險,或僱主已購買有關保險但保險實體破產的情況,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死者家人有權收取的賠償(上下限為澳門幣30萬元至100萬元)。